为助力我县文明城市创建,洛宁交警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整治,优化道路交通环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了明显改观,但仍有极少数人不遵法、不守法、不文明且经交警提醒、纠正仍拒不配合......

这些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民警、辅警工作的交通参与者已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 2020年08月18日上午8时许,洛宁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人员在永宁大道翔梧路口治理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时,杨某琪驾驶电动车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处,在执勤人员对其进行告知时,当事人拒不配合,并多次挑衅辱骂执勤人员,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引起大量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杨某琪因寻衅滋事被洛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课堂
第一: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
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第四:警威不可辱,警权不可欺!
绝对不容许有人侮辱践踏警察的尊严,无论是街上公然侮辱还是躲在屏幕背后敲键盘,辱警必将受到正义的制裁!
小编提醒:针对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是常态化、全域化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大家一定要自觉守法。大家平时遇有交警执勤检查时,请主动接受检查,积极配合警方依法执行公务,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对抗法律的借口,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