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以及其它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各乡镇(新区)负责所辖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禁烧相关工作。
三、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广大群众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通过电话向区生态环境分局举报(举报电话:12369)。凡经核查属实,按照每举报一处5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领取奖金时,举报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现场图片、视频等证据。对多人举报同一处的,按举报电话受理登记的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属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应推举一名代表领奖。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华容区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