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曹晓靖 李淑环)为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和效果,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波(化名)举办了不起诉决定宣布教育仪式,该案侦查人员、帮教人员、辩护律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应邀到场。这是该院首次邀请帮教人员参与未成年人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

2019年5月,未成年学生小波到同村朋友小江家玩时,因一时冲动,将小江价值2880元的“小米9”手机“顺”走。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偃师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小波犯罪时系在校学生,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小波的父母常年在本地务工,能够承担监护教育职责,具备监护条件。据此,偃师市检察院在2019年12月依法对小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六个月。小波十分珍惜此次改过自新机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接受矫治和教育,定时向检察官汇报活动情况;检察官也定期到学校、村委会走访,掌握小波的日常表现,同时,电话联系其家人和帮教人员,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联合帮教人员对其开展心理疏导、社会帮教。考察期满后,小波顺利完成了各项考察目标,偃师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宣布教育仪式上,首先播放了法治课微视频《自由的边界是法律》,让与会人员直观地了解检察院有效观护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降低犯罪率的司法实践。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办理经过,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从案发根源、沟通教育等方面对小波进行语重心长的训诫,告诫他要珍惜此次机会,在司法机关的温情关怀下,树立积极向上的思想,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成为一名合格的学生。同时对监护人进行了亲职教育,要求监护人用适当方法给予孩子关爱和教育。公安侦查人员也表示,希望其明辨是非,守规则,有问题及时与家长沟通。

该案帮教人员王要红表示,在听取了案情及案件处理后有三点感受:一是惋惜。涉罪未成年人本应在校园感受最纯真的学习氛围,却在青春年华触犯了法律,深感惋惜。二是感恩。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包容,希望其学会感恩。三是期许。期待小波在今后的人生中踏实奋进,走好人生每一步。

辩护律师李双现表示:涉罪未成年人要将此次犯罪教训铭记于心,听从父母管教,遵纪守法,趁着青春年少,奋发图强,为社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小波最后进行了深刻反省,他说:“感谢检察官近段时间对我的悉心帮助和教育,让我能够继续完成学业,我会改过自新,三思而后行,学法、知法、守法、尊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一定好好学习,走好人生路,成为最好的自己!”。小波的法定代理人也表示,以后会与孩子加强沟通,多教育引导。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理念,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的执法实践活动。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银轩表示:此次活动,既让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再犯,又能保障和关爱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使其充分感受到检察温度。失足青少年就是夜里迷茫独行的人,给他们一个机会,为其点亮希望的明灯,比无情的惩罚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用心、用情、用爱引导他们重塑人生,帮助失足青少年慢慢走上新的人生轨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