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邓志挺)2020年6月2日上午,河南省宜阳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刚民到城关镇沈屯社区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

案情简介:沈屯村刘老汉今年78岁,早年丧偶,共育有二个儿子,长子是个精神病患者(未婚未育),常年在精神病院生活。次子于二年前去世,留下配偶和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刘老汉一直随儿媳一起生活,因刘老汉系退休工人,每月有3600余元退休金,老人将退休金悉数交给儿媳,儿媳负责老人的生活起居,倒也相安无事。矛盾发生在一周前,老人的长子因病情严重(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被精神病院送回了家中,因老人无力照顾儿子,儿媳也不愿照顾大伯子哥从而产生了矛盾,老人为此要寻短见,在社区干部的劝说下,双方才同意到社区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老人认为,自己的次子已经去世,儿媳就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连带也应该承担照顾其长子的义务;儿媳认为,其老公已经去世,自己和老人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自己没有义务赡养老人,更别说还要照顾其大伯子哥。
查明情况:刘老汉的名下有宅基地一所(半亩地),宅基地上有房产若干(价值30余万元);刘老汉系退休工人,每月有3600余元退休金;刘老汉的长子系五保户,每月有固定的五保金。
律师释法:刘刚民律师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了解释: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个义务源自血缘关系,而非婚姻。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调解方案:如果儿媳继续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老人去世后的遗产儿媳享有继承权;如果儿媳执意不再赡养老人,那么社区居委会将会出面帮其寻找第三人作为老人的扶养人,与老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扶养人来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但遗产将赠与给扶养人。
调解方法: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当事人刚到调解室时,由于双方情绪较大,便采用“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普法宣传、解释相关法律,分析利害关系。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再把当事人双方叫到一起“面对面”地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老人认为,儿媳是自己的唯一赡养人,如今儿媳不赡养自己的,觉得已无生路,情绪非常悲观。对此,律师首先给老人打开了心结:即使儿媳不再管他了,还有政府,政府一定会管他的;同时他还可以寻找扶养人,与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扶养人来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对于儿媳让其明白:虽然她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老人目前唯一信任的便是她。从情感上来说,老人更愿意与儿媳一起生活;从法律后果上讲,老人更愿意自己的遗产由儿媳来继承;从道德层面上来说,儿媳的儿子女儿更希望自己的妈妈来赡养老人,以免亲情被阻断;褒扬激励调解法: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社区居委会干部首先对儿媳赡养老人的优点予以肯定,并表示会在年终评选“孝顺好儿媳”时优先考虑她,希望她给全社区妇女做一个好榜样。
通过一上午的调解,终于圆了老人的心愿:由其儿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并照顾好大伯子哥,老人百年后的遗产由儿媳继承。一件赡养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老人久违的笑容重新回到了满脸沧桑的脸上,调解人员也为圆满完成调解工作而如释重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