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是法律的捍卫者,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面对警察执法,有人故意挑衅,不惜以身试法......
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2020年06月01日上午8时许,洛宁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人员在兴宁路与康复路口(人民政府门口)治理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时,发现当事人吴某几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民警遂上前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为报废车辆、执勤人员对其该车辆进行扣查,当事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辱骂执勤交警,严重阻碍了民警执行公务,引起大量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目前,吴某几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民警执法和处置警情时,当事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警方工作。但是有的当事人不但不配合,甚至采用谩骂、推搡、殴打执法人员的过激行为阻碍民警执法,殊不知,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轻则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都将严厉打击!(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