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大家一定都听过,但是还有句话叫酒壮怂人胆,往往有人开车赴宴后......

三旬下肚,胆子比牛还肥,脑子里就只剩两字“照开”

下面,蜀黍就来带大家看一场悲痛的酒驾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29日10时50分许,李某醉酒后驾驶豫CC691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三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洛宁县小界乡卡村路口南侧路段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张某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张某斗、张某轩二人)时,未确认安全车距,车辆右后侧与电动三轮车发生挂擦,致使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张某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军、张某轩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越前车时未确认安全车距,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认定:
1、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李伟伟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张某军、张某斗、张某轩不负事故责任。
3、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酒驾醉驾,洛宁交警之前报道过大量的违法和事故案例,酒驾醉驾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