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是法律的捍卫者,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面对警察执法,有人故意挑衅,不惜以身试法......

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广大群众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特别是面对交警执法,更要积极配合,对于公然袭警、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洛宁交警将严厉打击,为奋战在抗疫一线的民警、辅警撑腰鼓劲。
2020年03月13日17时许,洛宁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两名执勤人员在西花坛纠正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时,杜某芹骑电动车沿长虹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且闯红灯,二人随即上前纠正其违法行为,该女子拒不配合、瞒报身份信息并对执勤人员进行言语挑衅,引起大量群众围观,致使交通严重堵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目前,杜某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洛宁县公安局处罚款200元。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民警执法和处置警情时,当事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警方工作。但是有的当事人不但不配合,甚至采用谩骂、推搡、殴打执法人员的过激行为阻碍民警执法,殊不知,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轻则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严厉打击......!(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