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我县交通流量正在恢复当中。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返岗返程高峰道路交通安全,洛宁公安交警大队加大交通管控力度,严格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3月11日晚,按照大队要求城区中队开展夜莺四号查处行动。

2020年3月11日夜间,城区中队在主要路口设立检查卡点,对过往车辆进行严查,充分发挥酒精测试仪的作用,重点打击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超载、准驾不符、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起”。同时,对过往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切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积极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大队要求执勤民警、辅警必须佩戴好口罩和执法装备,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自身防护,严防意外事故发生,规范文明执法。




当晚集中整治行动,出动警车1台次,警用摩托车20台次,设置酒驾查处点位4个,查获饮酒驾驶3例,醉酒驾驶1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11例,其他违法33例。
关于酒驾醉驾,洛宁交警之前报道过大量的违法和事故案例,酒驾醉驾人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洛宁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疫情防控期间仍然要依法依规驾驶机动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下一步洛宁交警还将持续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加大酒驾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全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