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范欣 李蓬蓬)零成本高收益,只要办理一套U盾、电话卡、银行卡“套装”,便能足不出户领到钱。岂不知,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已经触犯了法律。赵某和自己的哥们儿朱某怎么也没想到,就是这些“信用卡”把他们双双送进了监狱。
事情要从2019年6月说起,赵某在网上得知有人收买银行卡,一张开通了手机银行的银行卡,竟然可以卖到数百元。一想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挣点零花钱,有挣钱的机会当然不能只想着自己,赵某立即想到了自己最近闲在家里的哥们儿朱某。说明来意后,二人一拍即合,朱某遂到处发动亲朋好友办理银行卡,许诺事成之后给亲友支付报酬。
2019年8月,朱某带着亲戚朋友十余人到郑州、运城等地以亲友名义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各二十余张,后朱某按照赵某的要求,将银行卡绑定的二十余张手机卡寄出,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11月15日,赵某、朱某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9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朱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赵某和朱某被抓时还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办了几张银行卡卖就构成犯罪了呢?
检察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本案中,赵某、朱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名义进行交易,并且数量达到二十余张,远远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量巨大”的标准,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的严厉刑罚,他们将为自己的一时贪心,付出极为沉重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