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算不如天算
原创: 翟学荣

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人深知“明目张胆”式腐败的危险性,于是只为自己认为可靠的人办事,只收所谓熟人朋友的钱财,以达到“安全腐败”的目的,有人还煞有介事的总结出自己的收礼“原则”。
看看落马贪官的收礼“原则”:
1、只收熟人的。
吉林长春中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德友“只挑熟人收钱,只为熟人‘办事’”。张德友帮助其大学同学李天舒所在的企业:吉林省银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揽业务,并接受李天舒的“提成款”435万余元。该企业法人贾滋绿是李天舒的丈夫。

法院以吉林银泰房地产估价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李天舒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贾滋绿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二年.
2、不收超3万的。
江苏盐城市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耿国顺给自己定的“规矩”是:收礼就收不超过3万的,因为三万以下是小钱。(此人懂得法律,新修订的刑法九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就是3万元。)2017年9月29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3年5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3、 收富不收穷。
江苏淮安青浦盐河卫生院原院长费沛德受贿也秉持一个“原则”,那就是“收富不收穷”,他拒收家庭经济困难病人的红包,对“有钱人”的贿赂则坦然收下。
4、 收现金不收转账的。
海南东方市原常委、八所镇原书记张渊多年的官场生涯、权钱游戏,让其悟出了一条规则:为工程老板拿到工程肯定有回报,但不安全的钱、转账留痕的钱、有案发前兆的钱绝不能收。(工作中老要别人留痕,深知留痕的重要性,真是活学活用。受贿超500万,获刑8年)
5、让单位吃亏的不收。
河北石家庄交通局副局长杜国栋的原则是:不能让单位吃亏,必须把活干好,比如说,他干的活不行,带有太强的目的性,在这种情况下,送来的钱不收。
6、 事没办成不收。
黑龙江庆安县原副书记李刚为自己买官“花费”50万,卖官收了219万,为了防止被人抓住“把柄”,李刚受贿奉行一对一和有第三人在场不收钱的信条,还给自己定了“三不收”的原则:事没办成的不收、关系不密切的不收、几个人同时送的不收。
7、不是“朋友”不收。
辽宁政协原常委周连科认为与他多年“朋友关系”的商人十分牢靠,不仅收下1栋价值120余万元的别墅,还由朋友出资90余万元扩建并装修该别墅。直到最后,他才看清,正是他多年的“朋友”给他带来了人生的毁灭。
8、关系不铁不收。
贵州水利厅原厅长黎平在悔过书中称,“我在经济问题上犯错误与和蔡某的结交有着直接关系,蔡某也利用与我的良好个人关系在下面揽了一些工程”……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
9、“三不收原则”。
河南安阳人社局原副局长卢铭旗秉承“三不收原则”,“关系不好的不收、信不过的不收、办不了事的不收”,天真地以为这样的隐蔽手段就能规避纪律处分。
10、 “五不”原则。广东韶关市原公安局长叶树养,他也有“五不”原则: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介意钱多少。
叶树养爱好杀猪,基层领导为了投其所好,便在其下来检查工作时备好肥猪供其小试身手,其在8年之内杀了3600头猪。这个出身农家的公安局长一直对杀猪感兴趣,有权滥用,可见,权力不关进笼子,既害人,又害猪。

古语有云,“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有的人要想得个美名而无法得到,有的人得了恶名要想掩盖也掩盖不了,真相反而会暴露出来。不管是熟人、还是朋友,也不管腐败方式有多“隐蔽”,在党纪国法面前,都不过是“掩耳盗铃”的小把戏,“熟人关系”“攻守同盟”的“小船”说翻就翻。因此,必须坚决杜绝“除了你知我知谁也不知”的侥幸心理。
“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君子淡以亲,小人甘以绝。”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不断净化自己的“朋友圈”,交往时牢记“亲”“清”要求,不因感情废原则、越底线,防止“朋友圈”演变为“腐败圈”。
陕西省副省长冯新柱的悲喜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