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张国宪 马领海)人们常以为自家的树木属于私有财产可自由处置,殊不知未经许可砍伐自己的树木也违法。近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分别以被告人叶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5000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5000元。并责令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在义马市程村南山沟底补种385棵杨树。
2016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作为林木所有权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陈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郭某(另案处理)到义马市程村南山沟底砍伐杨树。2016年8月24日,经现场勘验,共砍伐杨树77棵。经鉴定,被砍伐的77棵杨树木材蓄积共计18.3784立方米。
义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