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宁检诉刑诉〔2018〕3号)2019年12月29日发布消息,被告人关某某、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起诉书!
被告人关某某,男, 生于1963年**月**日,汉族,高中毕业,洛宁县**医院护工,住河南省洛宁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 生于1961年**月**日,汉族,大专毕业,洛宁县**医院实际控制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区**镇**车站**街**号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7年9月1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洛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易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关某某在洛宁县**医院上班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擅自脱岗,采取管束措施失误,造成自己所看管的**号精神病房内的精神病患者杨某某,挣脱束缚带,用筷子将同病房的精神病患者云某某、白某某、韦某、张某某眼部戳伤,造成云某某、白某某、韦某死亡,张某某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易某某身为洛宁县**医院的管理人员,在医院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建设管理不规范,也是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易某某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理对象挣脱束缚而行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