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等7人利用其宗族势力强行插手当地工程建设,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为害一方,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12月30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甲等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涉案的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李某甲等7人均表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其大哥李某乙、三哥李某丙、五弟李某丁、亲属李某戊、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利用其宗族势力强行插手当地工程建设,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危害一方,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为骨干力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强迫交易罪
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二为强揽工程,在许昌市示范区某小区工地上采取断电、锁门、威胁工地工作人员等手段阻工,逼迫原承包该小区外墙保温工程的张某退出施工,后强迫承建商段某将外墙保温工程交由李某乙和武某承建,该外墙保温工程总造价共计人民币1119626元。
寻衅滋事罪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先后多次向段某非法高利放贷。在段某已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等人到段某家中,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段某给李某甲出具一张320万元的借条,给李某戊出具一张20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从中牟取暴利。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在许昌市示范区某小区一茶馆内无故对段某进行殴打致其左眉弓处受伤。后经许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非法拘禁罪
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为索债强行将被害人盛某从家中带至许昌市示范区某洗浴中心某房间,后李某一、李某二等人将盛某拘禁在该房间内直至次日14时许。
故意损坏财物罪
2017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使用“U型锁”将许昌市示范区某小区售楼部内的电脑、路由器、空调、茶具等物品砸毁,砸毁的物品价值共计5823元。
何为恶势力?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谋求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形成非法影响,纠集李某乙等6人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李某乙等为骨干力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无论是组织成立的动机、组织结构、人员数量,还是实施违法犯罪的次数、手段、规模及危害后果,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李某甲等七名被告人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情节特别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李某甲等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均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一、李某二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一、李某二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考虑。
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李某二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戊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一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