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经一事长一智”,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付出的代价。
可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不汲取教训,还会“二次酒驾”!
1、2019年2月11日22时30分许,袁国瑞饮酒后驾驶豫C727DH号机动车,行驶至永宁大道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袁国瑞酒精含量为48 mg/100ml。
经查,2018年9月9日20时40分,袁国瑞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2、2019年3月4日23时46分许,张少杰饮酒后驾驶豫CXA221号机动车行驶至凤翼路太阳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张少杰酒精含量为42mg/100ml。
经查,2018年9月30日,张少杰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3、2019年3月27日7时32分,段毅宁驾驶豫CDL292号机动车,行驶至洛宁县崛马线2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段毅宁酒精含量为29mg/100ml。
经查,2016年5月19日,段毅宁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
4、2019年3月27日7时41分,张泽良驾驶豫C627JQ号机动车,行驶至福宁大道翔梧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张泽良酒精含量为28mg/100ml。
经查,2016年8月23日,张泽良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
5、2019年8月4日21时29分,李新峰驾驶豫C8610U号机动车行驶至永宁大道“武术体校”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李新峰酒精含量为35mg/100ml。
经查,2019年6月11日,李新峰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二次酒驾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洛宁交警提示:
饮酒驾驶一旦被查处,在交警信息平台记录的违法行为将伴随驾驶人终生,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我们不期待与你“邂逅”,更不希望与你“重逢”。
酒后不开车,不是为了防止被交警查处,而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最起码的尊重。
人生没有重来 贪杯便是深渊
(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