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迎忠以其出资成立的焦作市海洋汽车会所为依托,通过实物抵押或他人担保的方式向社会高利放贷获取巨额利益。为保证放贷本息能正常收回,徐迎忠纠集徐迎伟等被告人,形成以徐迎忠为首要分子,以徐迎伟、刘光磊等人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以史国柱、韩启聪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对欠债人、担保人及其亲属采用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强拿硬要及长期滞留他人住宅、张贴“寻人启事”、锁商铺门、跟踪尾随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组织集团成员轮流在被害人家居住,导致被害人不敢回家,还私自将被害人家的财物拿走,以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

同时,该犯罪集团还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替他人索要债务,在担保人家中长时间吃喝滞留并有侮辱行为,在民警两次出警制止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妨碍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迎忠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七名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子也分别被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通过暴力手段讨债、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惯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性和威慑力强,容易给群众造成心理阴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中,以被告人徐迎忠为首的犯罪组织,结构稳定,具有一定的规约,以非法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作为组织主要经费来源,多次暴力讨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