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薛军委作为太康县毛庄镇石庄行政村负责人,为达到从辖区内开发项目中承揽工程非法获利的目的,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薛军委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海峰、申俊增、王宁等17名被告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组织老弱病残村民,利用身体有病、年龄大等条件,以工程施工占用村内土地、妨碍排水等为名,采取阻工、堵路、威胁、滋事等软暴力手段,对在其行政村范围内施工的光大公司、牧原公司等单位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罪涉案合同金额为3077015.48元,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34000元,以实现对石庄行政村辖区内的部分工程及建筑材料的非法控制,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在政府征地过程中,薛军委分别与被告人王海峰、罗战峰等人通过在被征用田地里面假造附属物,或者直接虚报附属物等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诈骗涉案金额279490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军委被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对于以群众基层自治组织为依托,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强拦工程为目的,采取组织老弱病残村民阻工、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对在本村施工的企业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的,在定性上应当特别慎重。这类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具有目的的明确性、对象的特定性、时间的阶段性等特点,即主要为通过强拦工程获得非法收益,一般仅以在该村地界施工的单位为侵害对象,犯罪行为与施工行为同步,该村地界的建设工程结束,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终止,不会向其他地域和行业渗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具有追求长期非法控制的目的,特别是仅仅使用软暴力,缺乏硬暴力支撑的情况下,一般认为不符合黑社会犯罪组织关于欺压、残害群众的危害性特征要求,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同时符合集团犯罪特征的,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本案中,被告人薛军委作为石庄行政村负责人,以村委会为依托,通过阻工、堵路、威胁、闹事等方式,多次迫使在该村施工的光大集团将项目工程交给该组织成员施工,强迫交易罪涉案合同金额为3077015.48元,对于已经由他人施工的工程,强迫向其缴纳“提成”,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34000元。薛军委等人的行为虽然严重影响了石庄村的生产生活秩序,对在该村的施工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但其只针对在该村施工的光大公司和牧原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的犯罪行为集中于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主要的犯罪手段均为软暴力手段,缺乏硬暴力行为的支撑,因此,欺压、残害百姓的危害性特征不明显。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的组织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要求,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