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被告人代令贤通过贿选等方式当选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村主任后,将被告人代爱军等亲信安排、扶植为村组干部,纠集被告人代鹏飞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代令贤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12年以来,该组织在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下,在中关村即周边区域有组织的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结构稳固,骨干成员固定,有严明的组织规约。代令贤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召开会议等行为安排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他组织成员必须绝对服从指挥,否则即通过辱骂、孤立、撤职、停发工资等方式予以惩罚。代爱军、代春贤、王亨保直接听命于代令贤,是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杜忠信等明知代令贤等人的组织系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仍自愿、主动参加,并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成员。
该组织打着集体决议和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旗号,通过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采矿、强行获取土地承包权、强拦工程、敲诈勒索等方式敛财,共获取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安排组织成员吃喝、旅游、发放工资,以维护组织的生存和运转。同时,将其中的部分款项用于向个别党政干部行贿、缴纳非法占地罚款等,以寻求对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法保护。除此之外,另有部分非法收益被代令贤等人据为己有。
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牟取非法利益,在代令贤的组织下,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长期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组织势力,以“协商”的名义,强行获取承包经营权、强揽河道治理项目;为树立组织非法权威,聚众闹事、扰乱景区开业及邻村换届选举;为打压异己,多次聚众阻拦、恐吓举报群众;为掩盖犯罪事实,以暴力等方式多次聚众对抗政府职能部门执法,聚众到政府部门造势滋事;利用组织把持基层政权的强势地位克扣低保金、随意毁坏林地、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在中关村及周边地区形成了恶劣的影响。
该组织利用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长期打击、残害百姓,采用聚众拦截、恐吓、威胁等方式对多名举报村民实施报复,使群众不敢举报、揭发组织罪行。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不服乡政府领导,甚至辱骂、恐吓乡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干扰、破坏邻村正常选举秩序,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为了维护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聚众对抗、干扰国土局、林业局、公安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导致部分执法人员慑于该组织威名不敢执法,同时,还多次纠集人员非法缠访、闹访,严重干扰、破坏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该组织对中关村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及周边地区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令贤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他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或其他处理。
(三)典型意义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但因为其很多行为是以基层组织名义实施,社会危害性比较隐蔽,需要予以深入揭露。本案中,代令贤借助村委会主任身份,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委委员、会计、村支书、村民代表等手段,把持和控制基层政权,在原段村乡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下,长期横行乡里,对代令贤等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查证,全面反映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假借为民谋利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比如以村委名义在本村部分地块开采钾长石,并承诺所获利润作为集体收入用于村里建设,在三年多的时间内销售金额1391万余元,销售收入却均被代令贤个人占有、支配。二是损害群众利益,为自己及组织成员谋取利益。比如要求每户贫困户只能享受一口人的低保,多余低保金收回后安排给村干部每人享受一口人的低保金。三是肆意打击群众,横行乡里。比如对举报其非法采矿的群众实施辱骂、恐吓、强行非法检查其电脑和手机并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受害群众敢怒不敢言。四是对抗国家权力运行。如在公安机关调查其组织实施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件中,强行把正在接受调查询问人员从派出所带走,致案件调查中断,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对人代令贤这一类侵蚀基层自治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对于进一步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