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让爸爸看看长高了没有……”2019年11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尹某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尹某终于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见到了分别近六年的儿子,这也为一起探视权纠纷的执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离婚后父亲想探望儿子却展开“拉锯战”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09年,尹某和严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严某生下了一个儿子。然而孩子的到来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更多欢乐。由于生活习惯迥异等原因,严某和尹某开始为日常琐事争吵,随后家庭矛盾日益升级,两人感到再也无法在一起生活。
于是,2013年11月,严某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无意重归于好的两人均坚持要求结束这段婚姻。在法官的主持下,严某与尹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阳阳由母亲严某抚养,父亲尹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8万元并有权每月至少探视一次孩子。
然而,这次调解却并未使严某和尹某“好聚好散”,两人围绕探视权的“拉锯战”也就此拉开了了序幕。尹某每年都按时支付抚养费,然而在他要求按照协议探视阳阳的时候,却屡次遭到拒绝。尹某多次到严某家探视儿子,但总是被严某以孩子去了姥姥家、在上辅导班等为由挡在门外,后来严某干脆把尹某电话及微信拉黑并拒绝同尹某沟通。无奈之下,2019年9月,尹某向惠济法院申请对探视权强制执行。
【执行】执行法官努力下久别父子终相见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考虑到更深入地了解案情、耐心地去化解纠纷,要比单纯拘留来得更有效果,执行干警多次对严某从情理法角度进行了劝说,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敦促严某配合尹某每月探视一次儿子。然而由于严某心中积怨甚深,面对执行干警苦口婆心的劝解,严某始终“左耳朵进右耳朵出”,仍然像过去一样,对尹某“严防死守”。
为敦促严某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在经查询发现严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严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11月15日,严某在购买火车票时遭拒,认识到法律威慑力的严某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随后从父亲的陪伴对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等角度对严某进行了劝说,希望严某能够考虑到孩子的感受,配合尹某的探视。在执行法官融情于法的劝说下,严某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意带孩子到法院,让申请人尹某探视。
于是,11月18日上午,严某带着阳阳现身于惠济法院执行局,此时尹某早已等在了那里,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在法官的主持下,严某与尹某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尹某每月可以探视阳阳一次,孩子每周六的亲子课尹某可以陪同,其他时间尹某不得私自探视。如尹某当月无法探视,需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严某。探视结束后,被执行人严某当场表示,今后一定认真履行承诺,配合尹某探望孩子。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说法】
执行法官随后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同于以债权债务等为标的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作为非金钱债权执行的一种,探视权的执行要解决的是一方的探视权利,且作为探视对象的子女与其他执行标的或对象有着根本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时亦不能强制执行,而且从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对其父母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慎之又慎。因此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不仅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还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但有时,一些被执行人也会利用这个特点,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落实其探视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考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拖欠”的不是钱财,但如果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采用常规性的执行手段强制其履行,如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甚至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在此,也提醒广大父母,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重要途径,不论夫妻双方出于什么缘由离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都不要将积怨和各种不满转嫁到一方的探视行为上,对另一方的探视横加阻拦,并注意关心关爱子女、尊重并理解其的意愿和感受,不应因探视权的行使而引发新的矛盾,共同为子女撑起一把爱的保护伞。(鲁维佳 刘举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