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首例电子商务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原告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虞城县沈某某、商丘市经济开发区某某涂料门市部共同偿还原告20982元,平台使用费6000元。该案是自2019年元月《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虞城县法院受理的首起电子商务纠纷。

下午3点,该案在虞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主审法官当庭告知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随着法槌声落,庭审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有条不紊的进行。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签订《爱本地APP会员商户合同》,双方约定沈某经营的某某涂料门市部加入原告经营的APP电子平台并成为平台商家,开展易货业务。该涂料门市部成为“爱本地”会员后,向原告预借了3万易货额度在平台其他商家消费使用。二被告向原告就预借的易货额度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使用预借易货额度的同时也要承担偿还责任,还款以1;1等值现金形式。被告预借的易货额度已经在平台商家消费后,与其商品易货所取得易货额度差额的20982元,至今没有偿还形成纠纷,诉至法院,依据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约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等值现金20982元。
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辩称:双方签订的APP会员商户合同已经超过约定的一年时限,还款承诺书是合同的附件,依据合同的从附性,还款承诺书超过时限,原告诉主张的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审法官归纳的本案焦点,提供了《爱本地APP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消费平台流水账单、相同生效法院判决案例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用所借的易货额度在平台商家进行了消费及购买物品,有20982元差额没有如约偿还。法院的判例证明相同的案件中,法院已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合约关系合法,所主张的诉请已得了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的目的阐明了观点,并出示了部分流水账单。
原告针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答辩称;其证据不不完整,且部分为被告单方书写,不符合证据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法庭调查结束后组织了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该案择日宣判。( 杨伟峰 葛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