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王松涛 陈凯平)11月14日,灵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辉、仇某超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辉、仇某超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于2018年12月25日由灵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5月3日、6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辉、仇某超分别被灵宝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灵宝市检察院于2019年7月2日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9月2日受理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0月17日移送起诉。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辉、仇某超伙同樊某国等六人以丰源大酒店为据点,在朱阳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樊某国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辉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仇某超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各自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大小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仇某超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二人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辉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仇某超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