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交警大队整理近月来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注意农村道路行车安全,切勿麻痹大意,避免事故发生。

一、2019年06月01日20时许,郭某龙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一人),沿崛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宋乡丈庄加油站处路段,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前方同向行驶卫某军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豫CGK7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龙、卫某军及乘坐人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1、郭某龙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2、卫某军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
1、郭某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郭某龙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卫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卫某军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2019年07月22日08时30分许,董某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车厢内载四人),沿安虎线由下峪乡驶往洛宁县城,当行驶至兴华乡程岭村路段一弯道,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发生侧翻,造成董某粉、乘坐四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董某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法载人,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
董某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董某粉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2019年07月31日06时30分许,冯某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由上东宋乡丈庄村路段道路南侧路口驶出,向右转弯进入崛马线时未按规定让行,致使沿崛马线由西向东行驶程某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车厢载程某元)与其相撞,造成程某周、程某元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1、冯某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由道路南侧路口内向右转弯进入崛马线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2、程某周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机动车范畴的三轮电动车,违法载人,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
1、冯某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冯某舟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程某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程某周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3、程某元不负事故责任。
四、2019年08月18日14时许,尚某龙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助力二轮摩托车沿洛宁县陈吴乡新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村北侧路段,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李某龙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龙、尚某龙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1、尚某龙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助力二轮摩托车,遇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2、李某龙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
1、尚某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尚某龙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某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李某龙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我们只有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才能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让我们一起珍爱生命,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洛宁公安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