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宁县关于对县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大力营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决定对县城区市容市貌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滨河公园、文化体育中心广场、风翼山广场、城区各游园等公共场所周边乱停乱放、摆摊设点、设置游乐设施、商业促销等非健身休闲行为。
二、全面取缔主次干道两侧、商业街区、背街小巷以及学校、医院、市场、大型超市周边等区域的流动摊点。从事瓜果蔬菜销售的流动商贩可到农贸市场及统一设置的临时瓜果市场经营。
三、严禁店外摆放、销售商品或从事店外加工、生产、修理、洗车等,发现一次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其实施处罚,发现两次以上纳入不诚信商户黑名单,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设计图纸,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挖掘道路的性质和面积缴纳挖掘修复费用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挖掘。
五、对违规占道经营的车辆依法拖离,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依法处罚。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停车泊位内按箭头方向停放),严禁渣土车违规运输,凡发现以上现象的,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并实施拖离。
七、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不走非机动车道以及不服从指挥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不停车礼让行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擅自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违反价格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在主次干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各类公益广告位,擅自设置的公益广告位一律依法予以取缔。设置广告位的须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审批,已经审批许可的广告位必须到县委宣传部、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报备。发白、掉色、破损的要及时更新,并严格按照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设置公益广告内容。
十、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公共场所打麻将等不文明行为将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对侮辱、谩骂、拒绝、围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党政及企事业单位、城区居民,要积极参与城市清洁行动,严禁乱扔乱倒、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摆摊点、随地吐痰,自觉养成文明、卫生的良好习惯。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洛宁县“三城联创”指挥部
洛宁县城市管理局
洛宁县公安局
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洛宁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21日

